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郭华。
被执行人:张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郭华申请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301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斌应支付申请人郭华案款22248元,承担执行费223.7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224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吉0503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嘉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