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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82号

潘登霞、李新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登霞,李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82号申请执行人潘登霞,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李新平,曾用名李言新,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口县。江西省湖口县公证处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赣浔湖内证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新平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登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

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