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付燕武。被执行人武汉金轮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何卫,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武汉金轮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为协助办理鄂A×××××号车的变更登记手续,承担诉讼费用570元,执行费用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金轮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武汉金轮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号车权属变更登记至付燕武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