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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912号

陈某某与某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9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卓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被告某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征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