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466号
原告:崔元恒,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黄新,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崔元恒与被告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贺平
人民陪审员 陈 收
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磊 百度搜索“”
崔元恒与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466号
原告:崔元恒,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黄新,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崔元恒与被告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贺平
人民陪审员 陈 收
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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