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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466号

崔元恒与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元恒,黄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466号

原告:崔元恒,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黄新,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崔元恒与被告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贺平

人民陪审员  陈 收

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