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179-3184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兴业金融大厦首层29、31号。负责人刘永革,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坚,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罗超,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原告员工。被告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中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黎丽媚。被告东莞市中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中潢路口。法定代表人林勤。被告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7号23C02房。法定代表人袁健华。委托代理人高海峰,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18号[双号]245房。法定代表人林勤。被告林勤,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吕英莲,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告黎丽媚,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梁景康,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林志伟,男,193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罗健欢,女,193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梁桂玲,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林干,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林洁,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苏妹,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中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黎丽媚、梁景康、林志伟、罗健欢、梁桂玲、林干、林洁、叶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中,2016年6月7日原告以被告罗健欢已经死亡,其诉讼主体资格丧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健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对被告罗健欢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玲 冰
代理
审判员 陈丽莎
代理
审判员邱桂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嘉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