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执字第1595号

刘梓怀与谢寿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梓怀,谢寿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刘梓怀。被执行人谢寿梅。刘梓怀与谢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梓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谢寿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寿梅在2016年1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寿梅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本院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谢寿梅的工资和房产。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彭艳嫔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贺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