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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财保43号

冯翠敏与王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翠敏,王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43号申请人冯翠敏,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王飞,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申请人冯翠敏与被申请人王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飞名下的冀D×××××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飞名下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丽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素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