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郑莉莉。被执行人衢州煜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奇奎。本院在执行郑莉莉与衢州煜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539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66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53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