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673号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平房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姜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铁山,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鑫东大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邵俊涛,职务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鑫东大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颜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