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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1374号

高名仕与林敏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名任,林敏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374号原告高名任,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苏。被告林敏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名任与被告林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被告已还原告壹万元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名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名任负担。

审判员  陈爱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