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374号原告高名任,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苏。被告林敏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名任与被告林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被告已还原告壹万元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名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名任负担。
审判员 陈爱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