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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民初229号

黄金初与吴清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金初,吴清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9030民初229号 原告黄金初。 委托代理人赖忠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清波。 原告黄金初与被告吴清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金初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文华裕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初的委托代理人赖朝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清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金初诉称,被告吴清波雇请原告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上安乡伐木场给被告承运木材。2015年7月15日,原告黄金初与被告吴清波结算,被告应该给付原告运费款27257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吴清波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本人吴清波欠四轮车黄金初车费27257元,承诺于2015年12月付清。期满吴清波未履行承诺,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吴清波讨要,被告吴清波拒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费27257元,还应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吴清波支付原告的运费款27257元,利息600元(暂定),本息合计27857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吴清波承担。 被告吴清波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吴清波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记载被告吴清波欠原告黄金初四轮车运费27257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吴清波支付原告的运费款27257元,利息600元(暂定),本息合计27857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吴清波承担。 上述事实,有书证原告的身份证、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吴清波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黄金初出具欠条一张,证实被告吴清波与原告黄金初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黄金初负责承运被告吴清波的木材,承运完成后,被告吴清波应按约定支付尚欠运输费用272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吴清波支付运费款27257元的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逾期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没有约定支付期限,应从2016年5月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之日起开始算逾期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而不是原告所诉的2016年1月1日。被告吴清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123条、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吴清波支付原告黄金初运费款2725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3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金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240元),由被告吴清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华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利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