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419号原告伊春梅,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群,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崔桂芬、徐伟峰(实习),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梅诉被告黄秀群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春梅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伊春梅以被告黄秀群已向其口头道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秀群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春梅撤回对被告黄秀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伊春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茂仙附一: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附二:法官后语原、被告双方作为朋友、同事,在日常生活交往中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遇到矛盾纠纷时,更应开诚布公、换位思考。多一份信任,少一分猜忌。诉讼有终点,但友谊没有终点。愿双方,如烟往事俱忘却,相逢一笑泯恩仇,重拾昔日欢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