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刑初5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2月5日被抓获,同年2月1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6]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两至三年的回报可达到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自配窗口、能力窗口、学习窗口等职务共同负责团队的运转。2013年以来,被告人俞某及刘敏、刘杰、姚磊、李浩、刘全(均已判刑)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并被安排在同一团队内发展下线,被告人俞某于2014年11月担任团队老总,至2014年12月18日被查获时,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2016年2月5日,被告人俞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敏、刘杰、姚磊、李浩、刘全、符玄、彭艳等人的供述、证人蔡某、孟某、蒋某、刘某、贺某、侯某、魏某甲、魏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员结构表、团队名单、传销资料、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洪超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