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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9627号

韩春宜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春宜,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627号原告韩春宜。委托代理人杨林茂。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北面皇达东方雅苑裙楼1-4层,注册号:440301506636307。负责人李达。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注册号:440301503240240。法定代表人洪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俊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小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