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服务楼301A。法定代表人刘萨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美行销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23楼。代表人PaulCocks,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原审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包括:1、深圳前海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系涉港商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