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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624号

深圳市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奥美行销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奥美行销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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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服务楼301A。法定代表人刘萨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美行销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23楼。代表人PaulCocks,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原审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包括:1、深圳前海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系涉港商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