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菲凡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薪围浪荣路华新锐明工业区6栋六楼。法定代表人张正姣。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喜,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菲凡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