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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99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天梦,张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臧天梦。被执行人张豫。本院(2012)张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