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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111-1号

毕田英与宁夏石嘴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田英,宁夏石嘴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111-1号申请执行人毕田英,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石嘴山矿务局第一煤矿退休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宁夏石嘴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毕田英与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毕田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毕田英与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进行案外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吴怀库

审判员  李韶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