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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747号

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与露友(中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露友(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宝洲路温秀街,组织机构代码61154212-4。法定代表人杨华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发文(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建成(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露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路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露友(中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6日通知原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丽阳

代理

审判员  李 芳

代理

审判员  余卓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秋韵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