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商初字第1508号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理人苑立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中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玉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万中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2年5月26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胶州市三宋片区村民安置楼及开发楼工程项目供应膨胀纤维抗列防水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40565.34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并承担利息28272元。

被告辩称,被告实际欠原告340565.32元,但根据合同约定未到付款时间,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26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方(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需方(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供应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用于胶州市三宋片区村民安置楼及开发楼工程,约3000吨,每吨2180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60%,工程主体封顶(213年3月31日)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付至货款的80%,单体工程验收合格(2013年10月1日)后10日内付至总货款的90%,剩余货款于工程验收合格(2013年12月31日)后10日全部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欠340565.32元。被告主张工程未验收,合同标注的2013年12月31日仅仅是预估时间,不具备付款条件。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31日付款时间是兜底性约定,付款时间早已成就。被告未提交原告供应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工程未验收的证据。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具体为:以340565.32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0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对帐函及当事人陈述存案为凭,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0565.3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因工程未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涉案工程未验收的证明,且合同约定剩余货款于2013年12月31日后10日全部付清,被告不能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原告货款,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应支付原告利息,原告主张自2014年1月10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6%计算过高,本院调整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0565.32元。

二、被告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40565.3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0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不超过28272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建波

审 判 员  杨瑞国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诚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