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作恩,男,汉族,1958年6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尹涛,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上诉人尹作恩因与山东枣建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枣庄国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枣立民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尹作恩上诉称,枣庄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错误,并且执行措施不当,将上诉人原有购买的房产抵偿给山东枣建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虽然在执行终结之后,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枣庄中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请求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枣立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该案上诉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尹作恩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鲁峰
审 判 员 丛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李 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