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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1153号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115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沙湾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