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626号
原告:张某。
被告:朱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六安市。
负责人:管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舒益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