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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91执2号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91执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益红,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童革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九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633,297.2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嘉润凯莱大饭店系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嘉润凯莱大饭店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小平

审 判 员  王日升

代理

审判员  周景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安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