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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047-1号

丁冠中与吴卫利、王文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冠中,吴卫利,王文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047-1号

申请执行人:丁冠中,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吴卫利,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王文雅,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作出(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39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6月28日分别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卫利名下有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B2#楼2单元2208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卫利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B2#楼2单元2208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xx)。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广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