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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139号

张小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慧,沈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39号申请人张小慧。被执行人沈雪。申请人张小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水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4执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