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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终30号

景星荣、王艳、景建军、余安娜、胡恒博与周立、杨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星荣,王艳,景建军,余安娜,胡恒博,周立,杨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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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星荣,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建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安娜,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恒博,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女,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玲,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烨,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上诉人景星荣、王艳、景建军、余安娜、胡恒博因与被上诉人周立及原审被告杨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判查明事实,周立提交的其与彭某签订的《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与《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彭某的��名不是同一人所签,且景星荣的借款合同上未载明出借人,景星荣不认可其是向彭某个人借款。原债权人情况及原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景星荣履行了通知义务等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景星荣、王艳、景建军、余安娜、胡恒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9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康燕

审 判 员  邢 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