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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财保75号之一

申请人蔡冬峰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冬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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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75号之一申请人蔡冬峰,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75号诉前��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G×××××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现因申请人到庭主张其与肇事方已庭外协商并达成协议,要求解除对闽G×××××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闽G×××××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王连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