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特117号申请人上海市XXXX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孙某。申请人黄某某,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26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1、医方上海市XXXX医院于2016年5月26日一次性支付患者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元(已履行)。2、该医患争议就此终结,双方为本案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XXXX医院与黄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 静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宁、刘方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