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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行终52号

汤发善、谷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发善,谷城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信访条例(2005年)》: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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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行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发善,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杰锋,谷城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章,男,��城县公安局城关水陆派出所警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汤发善与被上诉人谷城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汤发善因医患纠纷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时,随身携带400毫升“敌敌威”农药被国家信访局安检人员查获。汤发善携带剧毒物品进入国家机关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谷城县公安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1年3月14日依法作出谷公行决字(2011)第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10日,谷城县公安局将处罚决定送达汤发善并执行时,汤发善知道谷城县公安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汤发善于2015年5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谷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故被上诉人谷城县公安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汤发善对医疗纠纷解决不满,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访条例》第二十条,对信访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汤发善因医患纠纷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时,随身携带400毫升“敌敌威”农药被国家信访局安检人员查获。汤发善携带剧毒物品进入国家机关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谷城县公安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1年3月14日依法作出谷公行决字(2011)第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10日,谷城县公安局将处罚决定送达汤发善并执行时,汤发善知道谷城县公安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汤发善于2015年5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卷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汤发善的起诉。审判后,汤发善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2008年1月26日因交通事故追尾撞伤,谷城县卫生局伪造证据,上访是正当的;2.谷城县政法委、公安局及洞山寺村支书非法拘禁上诉人六次共289天,应予撤销并予以赔偿;3.谷城县公安局无管辖权;4.上诉人起诉超过期限是由于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是因公安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的,不应驳回起诉;故请求1.撤销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2.确认谷城县公安局(2011)第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等标准赔偿损失;3.由谷城县公安局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谷城县公安局答辩称:服从原���定。二审

经审理查明,一审裁定认定的谷城县公安局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汤发善,汤发善于2015年5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故被上诉人谷城县公安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汤发善对医疗纠纷解决不满,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对信访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汤发善因医患纠纷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时,随身携带400��升“敌敌威”农药被国家信访局安检人员查获。汤发善携带剧毒物品进入国家机关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谷城县公安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1年3月14日依法作出谷公行决字(2011)第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10日,谷城县公安局将处罚决定送达汤发善并执行时,汤发善知道谷城县公安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2011年6月14日前提起诉讼。但汤发善于2015年5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未提供其超过起诉期限是其人身自由被限制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相关证据,故依法应予驳回,该案案情简单、法律问题清晰,原审法院驳回汤发善的起诉时符合法律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杰锋

审判员  梁 辉

审判员  曾建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卜冠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