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1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平。被告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王和平、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为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