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699号之二原告江西拉芳舍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29号(时代广场)4层10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5440465XP。法定代表人邱小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亮,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云清,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鼎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百佳城西四区2号二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00210011945。法定代表人袁丹桂。被告鹰潭市鼎宏置业有限公司信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纬五路以南、市民广场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74285352A。负责人袁丹桂。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赣0602民初字第69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该案已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邱小梅、占武江在江西拉芳舍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鹰潭市鼎宏置业有限公司、鹰潭市鼎宏置业有限公司信江新区分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刘智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