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233-1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天辉。被执行人李宏彪。申请人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天辉、李宏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6月2日,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宏彪的工资收入,逐月扣划,直至扣清。该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4执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东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