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106号申请执行人徐风洙,男,1982年5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姜锋,男,1983年4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徐风洙与被执行人姜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2015)延民初字第54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4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风洙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借款本金14万元、诉讼费2770元、执行费2041元),但被执行人姜锋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锋有工资可供执行,2016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2016年6月8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姜锋工资16800元,并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风洙。余款待每次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风洙同意本次终结,待到下次扣划工资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