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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字106号

申请执行人徐风洙与被执行人姜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风洙,姜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106号申请执行人徐风洙,男,1982年5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姜锋,男,1983年4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徐风洙与被执行人姜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2015)延民初字第54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4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风洙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借款本金14万元、诉讼费2770元、执行费2041元),但被执行人姜锋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锋有工资可供执行,2016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2016年6月8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姜锋工资16800元,并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风洙。余款待每次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风洙同意本次终结,待到下次扣划工资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