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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执260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汪玉龙、丁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汪玉龙,丁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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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冀02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联系电话718****。

法定代表人:蒿杨。

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汪玉龙,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内环路4号东盟弘雅新苑第二十二栋三单元901,联系电话138××××9258被执行人丁仙,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丁仙,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内环路4号东盟弘雅新苑第二十二栋三单元901本院在执行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汪玉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中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51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