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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758号

于佃涛与孙文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佃涛,孙文庆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于佃涛,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孙文庆,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佃涛与被执行人孙文庆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佃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文庆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租赁费8.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230元、执行费1118元),责令被执行人孙文庆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文庆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和2016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孙文庆进行了拘留15日和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文庆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文庆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文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佃涛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孙文庆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署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