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387号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津东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原名赤峰市京香连锁超市投资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津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原名赤峰市京香连锁超市投资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名下的小型越野车及房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11548元。担保人武娜娜、戴正垚自愿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津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原名赤峰市京香连锁超市投资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名下的小型越野车及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及设定他项权利。
二、对担保人武娜娜、戴正垚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提供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