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070号原告柳占琴。被告梁生亚。被告刘爱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占琴与被告梁生亚、刘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占琴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爱叶名下的陕KV83**号红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柳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刘爱叶名下的陕KV83**号红色奥迪牌小型汽车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佳
审 判 员 贾海军
人民陪审员 邱继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