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6070号

原告柳占琴与被告梁生亚、刘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占琴,梁生亚,刘爱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070号原告柳占琴。被告梁生亚。被告刘爱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占琴与被告梁生亚、刘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占琴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爱叶名下的陕KV83**号红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柳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刘爱叶名下的陕KV83**号红色奥迪牌小型汽车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佳

审 判 员  贾海军

人民陪审员  邱继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