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刑更1458号

罪犯吴会风减刑刑事��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会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458号罪犯吴会风,男,1987年2月18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7)白洮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会风犯抢劫、强奸、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为该罪犯减刑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会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会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5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会风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 守 平

审判员 安  琪

审判员 李 大 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