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昌,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周庆文,男,汉族,住保定市。李建昌诉周庆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庆文人民币51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政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