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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505号

李建昌诉周庆文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昌,周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昌,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周庆文,男,汉族,住保定市。李建昌诉周庆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庆文人民币51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政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