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796号罪犯甘茂林,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白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甘茂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将罪犯甘茂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甘茂林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甘茂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甘茂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