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460号罪犯杜国强,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初中毕业,住辽宁省本溪市,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3)杭上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杜国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国强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秀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