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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刑更534号

孙燕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孙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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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刑更534号罪犯孙燕,女,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645元。

被告人孙燕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豫法刑执字第013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燕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6日至5月20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德志、赵晓彬,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李杰、吕平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罪犯孙燕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建议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法裁定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燕与被害人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长期感情不和。丁某任个人投资的睢县城隍卫生院院长,孙燕认为丁某与医院职工李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遂与张广义多次预谋将丁���弄昏迷,进而掌控医院并将李某某赶走。2007年10月及11月份,张广义先后与李付利、岳建设携带电警棒等作案工具到城隍卫生院伺机作案,均因丁某不在而未得逞。2008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孙燕和张广义携带电警棍等作案工具进入丁某的住处。当晚,被告人孙燕和张广义等丁某回来睡着后,用电警棍、电热水壶击打丁某头部,并用尖刀捅刺丁某颈部,致丁某死亡。经鉴定,丁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右侧颈总动脉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燕系主犯。罪犯孙燕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3次良好,1次优秀,且最后一次评审为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燕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河南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孙燕提请减刑的建议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减刑的法律监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伙同他人杀害其丈夫,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孙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起至

二○三五年八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

审判员  庞宝峰

代理

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