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80号
申请执行人:董术兴,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黄土镇草溪村。
被执行人:范方富,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黄土镇草溪村。本院在执行董术兴申请执行范方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芳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龙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