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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80号

董术兴申请执行范方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术兴,范方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80号

申请执行人:董术兴,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黄土镇草溪村。

被执行人:范方富,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黄土镇草溪村。本院在执行董术兴申请执行范方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芳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龙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