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荣雨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吕慰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鑫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部队隔壁)。
法定代表人:胡福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正观,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荣雨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鑫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荣雨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荣雨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莫 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代理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燕贞陈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