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168号
原告:黄少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代理人:刘长久、段红欣,分别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少伟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黄少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少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少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少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吉思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人民陪审员 樊明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