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493号原告袁武强,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张丽丽,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袁绍腾,男,200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法定代理人袁武强,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峰,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娟,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
原告袁武强、张丽丽、袁绍腾与被告李秀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杜爱霞
审 判 员 王溪竹
代理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旭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