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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493号

原告袁武强、张丽丽、袁绍腾与被告李秀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武强,张丽丽,袁绍腾,李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493号原告袁武强,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张丽丽,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袁绍腾,男,200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法定代理人袁武强,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峰,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娟,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

原告袁武强、张丽丽、袁绍腾与被告李秀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杜爱霞

审 判 员  王溪竹

代理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旭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