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宝能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定国。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源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深圳市源硕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