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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586号

泉州市宝能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市宝能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源硕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宝能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定国。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源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深圳市源硕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