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3130号原告邬士璋,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王锦秋,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卫平,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葛秀华,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海燕,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原告邬士璋与被告施卫平、葛秀华、王海燕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对此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履行林业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涉承包山位于浙江长兴县辖区,故本案系长兴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应依法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阚晓景 来自